网站首页
本站公告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盗窃诈骗
故意伤害
抢劫杀人
职务侵占
贪污受贿
走私犯罪
强奸卖淫
金融诈骗
毒品犯罪
涉黑犯罪
交通肇事
商标犯罪
拐卖绑架
寻衅滋事
取保候审
减刑缓刑
死刑复核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
服务电话1: 18102611976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本站公告
刑事案件为什么请律师
如何选择刑案律师
申请取保候审的技巧
减刑的条件
死刑案件中刑辩律师的作为
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刑事证据审查的步骤
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酌定情节需要哪些证据
刑事谅解与法律适用
如何确定辩护思路
保外就医
Lawyer Network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4-4-19 13:56:42] 共阅[3296]次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此页
】 【
返回
】【
顶部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