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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发布《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节能否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此,对于无期徒刑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