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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发布日期:[2014-4-19 14:23:00]    共阅[3172]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附带民事原告人应包括以下三种:

   1、自然人。具体来讲,包括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受损失单位。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单位。

   3、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解释》第一百四三十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98年《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包括单位,因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这两大类犯罪中,我国刑法规定有单位犯罪(如强迫劳动罪),因此,若单位犯罪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理应作为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人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当然,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和车主。在此类案件中,因肇事机动车车主是肇事车所有权人,对机动车有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则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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