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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获得轻判
发布日期:[2014-4-22 12:15:57]    共阅[3466]次
    被告人孙某某驾车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军茂律师收到案件后,对案件作了细致的分析,认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受害人在事故中也具有一定过错,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同时李军茂律师也搜集了居委会等机关对孙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的相关证明。开庭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轻予以处罚,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鉴于本案被告人开车是职务行为,单位和受害人并没有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案件予以轻判的结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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