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解决政法各部门在适用取保候审过程中,尤其是涉及相互衔接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