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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4-4-19 14:39:06]    共阅[2990]次
      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客观上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为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一种救济手段,即辩护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情况、被告人的情况、被调查人的情况、调查请求理由事项,并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附在后面;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可以在场,但这要根据案件情况及证人情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调查人员的同意;
  3、法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请求保留该证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调查与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由于证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调查以及有可能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被法院拒绝的,如果认为该证据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和质证使该证据被法院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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