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公告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盗窃诈骗
故意伤害
抢劫杀人
职务侵占
贪污受贿
走私犯罪
强奸卖淫
金融诈骗
毒品犯罪
涉黑犯罪
交通肇事
商标犯罪
拐卖绑架
寻衅滋事
取保候审
减刑缓刑
死刑复核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
服务电话1: 18102611976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本站公告
刑事案件为什么请律师
如何选择刑案律师
申请取保候审的技巧
减刑的条件
死刑案件中刑辩律师的作为
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刑事证据审查的步骤
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酌定情节需要哪些证据
刑事谅解与法律适用
如何确定辩护思路
罪名分析
Lawyer Network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罪名分析
什么是连续犯
发布日期:[2014-4-21 15:20:46] 共阅[3244]次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
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
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
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
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
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此页
】 【
返回
】【
顶部
】【
关闭
】